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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明确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习及答辩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7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次数:


各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山东大学关于调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习年限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校已注册学生有效期限明确如下:

注册时间  

通过外国语和学科综合全国统考期限  

通过学校课程考试的最后期限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最后期限  

2009年03月  

2013年08月  

2014年03月  

2015年05月  

2010年03月  

2014年08月  

2015年03月  

2016年05月  

2011年03月  

2015年08月  

2016年03月  

2017年05月  

2012年03月  

2016年08月  

2017年03月  

2018年05月  

2013年03月  

2017年08月  

2018年03月  

2019年05月  

2014年03月  

2018年08月  

2019年03月  

2020年05月  

2015年03月  

2019年08月  

2020年03月  

2021年05月  

……  

……  

……  

……  

请各培养单位将上述要求提前通知已注册但尚未答辩的学生,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避免学生因疏忽错过考试及答辩时间而导致本次申请失效。

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在职教育中心

2013年4月